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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训练补偿费用标准的通知
各相关会员协会、俱乐部、青训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青少年球员注册和转会管理,中国足协印发了《中国足协关于调整青少年球员转会和训练补偿标准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足协2019年第4号) 46)2019年(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实施四年来,有效规范了球员转会市场秩序,保护了社会足球青训机构的利益。 得到了会员协会、相关俱乐部和社会青训机构的充分认可。 但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也存在补偿标准不够合理的情况。 为此足球协会管理制度,经过广泛研究并征求各有关方面意见,中国足协决定对《实施意见》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和完善,具体如下:
1.调整培训补偿政策中俱乐部类别的划分
《实施意见》第三条“在中国足协及其会员协会注册的俱乐部分为以下类别:中超、女超俱乐部为第一类;中甲、女甲俱乐部为第二类。中乙、女乙俱乐部为第三类;其他俱乐部为第四类”修改为“在中国足协注册的俱乐部及其会员协会分为以下几类:中超俱乐部第一类;中甲联赛俱乐部为第二类;中甲联赛俱乐部为第三类;其他俱乐部为四类。
2.调整培训补偿标准
《实施意见》第二条“8至11岁球员培训费标准按照第四类俱乐部标准计算”修改为“8至11岁球员培训费标准为5000元/年;12岁至15岁期间的训练费按照四类俱乐部训练费标准(即10000元/年)计算。
《实施意见》第三条“培训费用标准为:第一类俱乐部50万元/年;第二类俱乐部25万元/年;第三类俱乐部10万元/年;二级俱乐部2万元/年。四类俱乐部“年”修改为“培训费标准为:一类俱乐部20万元/年; 二类俱乐部7万元/年; 三类俱乐部2万元/年; 第四类俱乐部1万元/年。”
3、培训补偿政策的执行和监督
(一)进一步优化培训报酬的计算和流程
为进一步优化中国足协信息平台,拟将训练补偿的计算直接编程足球协会管理制度,系统自动计算。 同时,优化球员转会流程、设置弹窗提醒等,切实督促相关职业俱乐部履行支付培训补偿义务。
(二)加大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各职业俱乐部要严格执行《实施意见》相关要求足球协会管理制度,按规定向青训单位支付培训补偿费。 在中国足协优化信息平台过渡期间,中国足协将不定期组织抽查,接受青训单位的报告。 对于恶意逃避、拒绝支付训练补偿的职业俱乐部,中国足协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 当事人应当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禁止注册新队员等处罚。
(3) 生效日期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国足协现行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中国固定球协会2023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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